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
原审被告人:王x。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0285刑初50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刑初5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