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忠良杂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号*层。
经营者:邵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峰,员工。
上诉人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忠良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郑 卫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章曼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