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687号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4幢4-1、4-2号。
法定代表人:魏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松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38-680号A1A2栋2层250房。
法定代表人:吴艺雄。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洋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普施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