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969号原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聚明路209号1号车间、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茜茜,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斯威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公路边(武义天雄特种玻璃制品厂办公楼第三楼)。
法定代表人:项振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斯威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璐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