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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区文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7民初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区文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文涛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初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贵池区文涛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北路(和泰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01600192940。

经营者:章四生,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文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以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文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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