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116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汇购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社区五星路**号。
经营者:郑剑评,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鑫汇购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璟审 判 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