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13号之一原告:方培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培基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福建省晋江市步狮鞋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华南鞋业百货批发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