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82号罪犯章易青,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易青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易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易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
罪犯章易青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章易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易青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