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12号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琎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宇娟,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金狮路*号第*幢*楼。
法定代表人:钱老邦,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青、张宇娟,被告永康市绿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2月7日,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