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554号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尤口村下范自然村农贸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D。
法定代表人:胡年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管理处办公室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5J。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8。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00元,退回原告江西百捷科技有限公司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