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19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晓双,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晓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