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9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悦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源文具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银星商城7楼7030号。
经营者:李渝霞。
原告高燕青诉被告意源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