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新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304民初31号
案件名称3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新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新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新世纪华联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一层27轴以东部分,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国强路与淮河路丁字路口处“新东安大酒店”楼下“新世纪华联超市”,经营者:暴颜桥,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国强路与淮河路丁字路口处“新东安大酒店”楼下“新世纪华联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新新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