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59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快乐购超市枫景苑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枫景路*****号。
经营者:谢志坚,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快乐购超市枫景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快乐购超市枫景苑加盟店与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