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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世都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1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海市世都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世都副食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世都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绿化村1-92号。

经营者:祝宏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世都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款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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