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宜购超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08号之一。
经营者:陈优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宜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