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555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上饶市美滋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88号15栋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靖卓,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鹣,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与建设一路交叉口华瑞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来尧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XX,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饶市美滋然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饶市美滋然餐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