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8380号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院3号楼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齐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灿平,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00元,减半收取42550元,由原告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