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19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解世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聪,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河北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弘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游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天元名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弘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弘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弘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弘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弘基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