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相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封万佳公司)因于被上诉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柒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登封万佳公司以与福建柒牌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登封万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