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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民终187号
案件名称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相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封万佳公司)因于被上诉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柒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登封万佳公司以与福建柒牌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登封万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登封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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