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永林锐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龚耐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献陵路12(良才洞)。
法定代表人李元熙,该会社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薛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7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兰州永林锐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泰、王金贵,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汤学丽、刘云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退还上诉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