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596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世纪阳光购物广场,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号。
经营者:王其明,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嘉,无锡市新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世界国际纺织城1318-01#。
法定代表人:洪杭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嘉,无锡市新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江街道草坦路村。
法定代表人:卢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世纪阳光购物广场、无锡宏发茶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