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万年路**。
法定代表人:徐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狮子楼大酒店,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松德,该酒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狮子楼大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07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