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42号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香沙市场聚源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
经营者许有泉,男,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
委托代理人刘显亮,男,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大连果菜批发市场范雪食品摊,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范雪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香沙市场聚源商行与被告大连果菜批发市场范雪食品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香沙市场聚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香沙市场聚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香沙市场聚源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