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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625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253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西(好味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雯倩,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塘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忠,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达恒,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瑞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姚太太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惠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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