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048号 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79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亓东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传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琛,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文化北路89号6号楼3楼C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54HK3M。
法定代表人:亓传勋,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亓传勋、山东卓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鲁铭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