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49号申请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18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1234353D。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怡垣图书店。
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明珠花园北区西6楼1单元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82MA3TU0M02T。
经营者:邹俊辉。
被申请人:邹俊辉,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时,未提交相关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方面的初步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并不充分,不宜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