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Polo/LaurenCompany,L.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号(650MadisonAvenue,NewYork,NewYork,U.S.A.)。
代表人:安娜·黛拉·瓦尔(AnnaDallaVal),PRL国际公司(PRLInternational,Inc.)副总裁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整,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原告):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RalphLaurenAsia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25号海港城港威大厦1座35楼(35/F,Tower1,TheGateway,HarbourCity,25Canton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代表人:贾斯丁·玛斯亚·皮卡卡(JustinMasciaPICICCI),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婷,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安弗兰科·迪塔蒂(GIANFRANCODITADI),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刃,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项海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曹单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曹单琦。
上诉人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徐汇区且涉案标的额未达到一审法院管辖标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三被上诉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原审中主张上诉人上海千盛服装有���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构成侵权的同时请求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
而上诉人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控江路店、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遵义路店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