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滨海县大套于秀雷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9,住所地江苏省滨海代农业产业园区扶贫桥南一层门面政府桥西边。
法定代表人:于秀雷。
被执行人:于秀雷,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大套于秀雷商店、于秀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民初4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滨海县大套于秀雷商店、于秀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县大套于秀雷商店、于秀雷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