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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225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6。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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