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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生与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479号之一
案件名称武志生与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志生,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479号之一原告:武志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沙,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5号标准厂房102室。

法定代表人:闫绍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6号标准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茹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斌,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志生与被告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武志生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志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志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志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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