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39号原告:周传军,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政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付海鸿。
原告周传军与被告中山市政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9××××.3、吸顶灯(MX28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周传军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周传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