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陂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广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新村元下田一路114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红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