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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辖终5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褚军,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

法定代表人:杜艳花,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该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恩芹,该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61号汇智大厦2座3层6卡。

法定代表人:张国库,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雯,该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纯,该司行政专员。

上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家家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军、中山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家家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5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深圳家家顺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褚军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表明侵权行为地在中山市,也无法表明中山家家顺公司与本案有任何关联,中山家家顺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尽管上诉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但仅就管辖问题而言,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属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褚军、中山家家顺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出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中山家家顺公司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

中山家家顺公司的经营场所也在中山市,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使用于其经营场所,故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中山市。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被上诉人褚军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依法由原审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深圳家家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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