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3585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粲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粲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