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籍进超,男,1981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
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籍进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籍进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籍进超于2015年11月在籍某经营的河间市天雁印刷厂购买印有“HUAMEI华美橡塑CLASS”B1级橡塑保温字样的包装袋,未经该商标注册人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许可,在江苏省昆山市自己的门市部内将自其他厂家购进B2级橡塑保温产品换为以上包装,并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3月9日、3月19日和5月4日分四次将上述假冒产品销售给浙江省杭州市嘉里中心(南区)商场楼负责保温施工的林某,销售金额为222955元,被告人籍进超共获利60000元。
2016年5月29日,上述20包假冒华美B1级橡塑保温板在杭州市嘉里中心(南区)商场楼施工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查,“华美”商标及图形已由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获得了商标注册,现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案发后,被告人籍进超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已赔偿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籍进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籍某、高某、林某、司长通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籍进超与杭州市嘉里中心的购货合同、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及其出具的产品鉴定书、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河间市束城镇大超市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籍进超一贯表现良好,如对其判处缓刑对该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其帮扶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籍进超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籍进超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籍进超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籍进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籍进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未缴纳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追缴被告人籍进超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扣押籍进超假冒华美注册商标的橡塑保温材料20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大城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