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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华与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53号
案件名称李振华与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振华,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53号原告:李振华,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远翔,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蔡利明。

被告: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蔡利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中山市量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星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13495.1、专利名称为“充电器(FB-C5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振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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