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8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龙。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顶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