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87号原告:黄军,男,1969年1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为华,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欧力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月梅。
被告: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5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董铁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7号楼6层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铁明。
委托诉讼代���人:汤冬梅,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进初,男,1984年7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峻昭,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黄军诉被告日照欧力朗电器有限公司、央广诚品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央广幸福购物(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黄军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军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