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2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江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西仓桥。
法定代表人:竺社红,总经理。
关于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江北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未按本院的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