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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丽与杨力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1186号
案件名称景丽与杨力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丽,杨力,武汉佰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86号原告:景丽,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杨力,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武汉佰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景丽诉被告武汉佰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景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名称为“便携式智能胰岛素治疗泵”、专利号为ZL200810000066.5的发明专利归原告景丽与被告杨力共同所有;

2、被告杨力向原告景丽书面赔礼道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景丽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杨力、武汉佰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佰恒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景丽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七十五元,由景丽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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