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3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
经营者:蒋永伟,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刘寨镇如家时尚酒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