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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兴、杨成文等与张瑞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刘国兴、杨成文等与张瑞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国兴,杨成文,张瑞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70号原告刘国兴,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成文,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勋,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住所地文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杨成文与被告张瑞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兴、杨成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兴、杨成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兴、杨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国兴、杨成文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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