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5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瑞朗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瑞朗斯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