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南奉公路1062号4幢。
法定代表人:王泽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27号北京居然之家玉泉营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丽泽桥分市场3层DS25-1-3-096。
法定代表人:于泓,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冰清,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
上诉人上海卓卡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卡公司)因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兴业公司)诉卓卡公司、李冰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824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卓卡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博大兴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博大兴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初步证据材料,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因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3号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MALL,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博大兴业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卓卡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