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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微瑞商贸合伙企业、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97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微瑞商贸合伙企业、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微瑞商贸合伙企业;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7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宿迁市微瑞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425-427室-YS02043。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玮。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 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微瑞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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