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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济南欧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济南欧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欧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7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欧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庆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振宏,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欧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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