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红林,女,回族,1955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洛阳市涧西区康侨大药房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红林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