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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民初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陆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陆红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红林,女,回族,1955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洛阳市涧西区康侨大药房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红林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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