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字119号原告:李新星,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
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妥志刚,男,回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焉耆县。
原告李新星与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妥志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新星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1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