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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星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妥志刚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字119号
案件名称李新星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妥志刚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新星,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妥志刚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字119号原告:李新星,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

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妥志刚,男,回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焉耆县。

原告李新星与被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妥志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新星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8.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1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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