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50号之一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4幢412室,组织机构代码58026774-7。
法定代表人:梅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7号附3号3-1,组织机构代码58573079-6。
法定代表人:孙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BJ4-2-17、BJ4-2-16、BJ4-2-15、BJ4-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89835M。
法定代表人: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江春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305元,由杭州小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